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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居民医保待遇起始时间计算(沈阳居民医保缴费截止时间)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17:12

导读: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指南集中参保缴费时间约为每年9月至12月,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沈阳居民医保待遇起始时间计算方式,详见正文。

  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同时缴纳当年及下一年费用的人员、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断保后续保的在校学生、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中小学生(或大学生)身份在本市首次参保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中途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成年居民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本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本市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办理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及优抚对象

  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

  ●新生儿母亲妊娠后,可凭夫妻身份证提前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如新生儿参保缴费在出生下一年度的,须按出生年度缴费标准补缴费用,方可享受出生年度的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

  ●在集中参保期内提供转移手续办理连续参保缴费的,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连续参保或不能提供转移手续的,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中途参保缴费并提供转移手续连续参保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连续参保或不能提供转移手续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标签: 参保  医保  待遇  次年  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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