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03:45
落户人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落户条件及材料
通过审核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4、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6、在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的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应当同时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7、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应当同时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2)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
(3)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或房屋计租表,
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落户流程
㈠人才资格审核
网上审核平台:符合条件人员登陆“青岛人才网”【点击进入】,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拟落户的学历人才,在申请落户前应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确认。
网上审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落户人才的就业、社会保险、学历、高层次人才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查询:个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核结果,并点击公安部门落户链接了解后续办理流程。
㈡落户办理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审核信息办理落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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