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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执行条件+时间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58:12

导读:在南京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签约委托逐月还商贷的协议后,需要满足签约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月缴存额1倍的余额。

  借款人到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签订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后,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执行?

  签约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月缴存额1倍的余额。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签约后协议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协议签订次月开始执行。于每月10日开始(遇节假日顺延),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用于报销上月已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拓展阅读:什么是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委托逐月还商贷业务?

  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委托逐月还商贷业务是指在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在非承办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到公积金缴存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用于报销上月已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或全部月还款额。

标签: 账户  缴存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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