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43:33
大连市公积金提取额度及情形
(一)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和养老金发放证明;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明。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中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四)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五)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按下列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可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提供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3.购买上市交易存量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住房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还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六)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行为发生日(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建造的评估造价;
(七)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及翻建、大修费用的收据。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日(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八)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前次提前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商业贷款)办结后已还款证明(以该笔贷款办理过提前偿还本市商业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首次提取除外);提前偿还本市商业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经银行同意的转账偿还贷款申请表;偿还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中心出具的还款计划、还款明细;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扣除该笔贷款合同的前三次月还贷额;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以后每次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提前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金额;
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商业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该笔贷款合同扣减公积金转账提前偿还本市商业贷款金额、当年现金提取金额和当年已代扣提取金额后的实际还款额;
(九)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的家庭无房产证明。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应当现场签署单身声明。无房产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3.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其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十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正常审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托管职工可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十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托管职工,不需提供证明材料;非托管职工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十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供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分别提取额度不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的诊断书、该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公积金中心根据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学年学费与住宿费合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除销户和本办法明确的规定外,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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