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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鹿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鹿泉区农村养老保险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14:47

导读:石家庄市鹿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缴费年限以及养老金领取标准等。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区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设置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7个档次,按年缴费。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可仍按100元档次缴费(由政府代缴)。

  三、政府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参保人选择200元(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1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对选择200元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鹿泉区政府为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按档次缴纳剩余部分自己补齐。

  四、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补缴年限不用于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

  五、高龄基础养老金。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就可以领取高龄基础养老金。65--74周岁待遇领取人员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是每人每月1元,75—84周岁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是2元,85周岁以上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是3元。高龄基础养老金可与年限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贫困人员(包括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建档立卡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同一自然年度有过贫困经历,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贫困人员身份认定以民政、扶贫部门认定为准。

  七、16—59周岁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优惠政策。对16-59周岁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按照100元的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八、60周岁以上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优惠政策。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存在断缴情况的、未领取国家规定的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次月发放待遇。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县级经办机构每半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认证。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享受待遇。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待遇,待其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和高龄基础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现月领养老金标准=现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3元(中央补贴93元,省级补贴15元,市级补贴2.5元,县级补贴2.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139)+年限基础养老金和高龄基础养老金。(附测算表)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须知。对象:凡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省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6个月之和(现678元);

  申领方式: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10日内到本村(居)委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销手续。

  业务咨询电话:

  参保登记科:82015903

  待遇支付科:82185083

  稽核认证科:82185593

标签: 养老金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人员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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