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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考区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重要提醒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58:33

导读:青海省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笔试考试即将开始,西宁市教育考试院近期发布重要提醒,对考试防疫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与提示,具体请参见全文。

  西宁考区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重要提醒

  西宁考区所有考生:

  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3月10日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疫情防控特别提醒》,要求考生须健康报备,现西宁考区考生行程卡及信康码出现异样或非绿码,请速给西宁市教育考试院报备,报备时间截止3月11下午17:00前,报备电话:4393048或4393051。其他考生无需报备。

  西宁考区2022年上半年 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2022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月12日进行,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应考,西宁市教育考试院现将考试期间注意事项提示如下,请务必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提示一:考试时间须清楚

  1.准考证打印:

  考生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www.neea.edu.cn/)打印,打印时间为3月7日至12日,考前请认真阅读准考证须知内容。

  2.考试时间:3月1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16:00-18:00。

  提示二:携带材料须备齐

  1.考生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进入考点后须全程佩戴口罩(核查身份除外)。

  2.进入考点时,须携带的材料

  (1)“两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

  (2)“一卡”:通信行程卡,参加考试前一天截屏、彩色打印、签字(每场考试均需提交,考生根据自己报考科目确定打印份数)。

  (3)“一码”:在有效期内且显示绿色码的“信康码”,参加考试前一天截屏、彩色打印、签字(每场考试均需提交,考生根据自己报考科目确定打印份数)。

  (4)“一书”:《青海省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健康监测申报承诺书》打印件(参加考试前一天打印、签字,每场考试均需提交,考生根据自己报考科目确定打印份数)。

  (5)“一报告”:参加本次教资考试的所有考生,须全员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复印件须本人签字,每场考试均需提交,考生根据自己报考科目确定复印份数;48小时是指采样时间至首考时间)。

  (6)“一卡”显示到达和途径国(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还须提交当地医疗定点机构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

  根据防疫要求,即日起到考前,考生若发现本人行程码被赋予星号,须尽快向属地疾控部门报备并接受流调。经认定确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还须在3天内自行完成2次核酸检测(其中一次48小时内),持2次阴性检测报告方可参加考试。

  3.以上材料齐全,并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方可正常参加考试。根据要求,材料不齐全或“一卡”“一码”显示非绿色的,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提示三:重要时间节点及规定须知道

  1.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距离,自觉出示相关证件及防疫材料,接受体温检测,进行身份核查。

  2.考前30分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请立即停止答题,等待监考员收卷,并按监考员的指令保持安全间距,有序离场。离场时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提示四:携带物品要求须谨记

  1.进入考场时,只准携带答题必用的文具(考试将全部使用答题卡,请准备2B铅笔、0.5毫米签字笔和橡皮擦等)。

  2.不得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等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如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入场,无论开机与否、使用与否,一律按作弊论处。

  3.考点严禁携带除答题必用的文具以外其他任何物品入场,请在入场前做好个人物品的保管工作(放置在家里或托人代管),考点不负责个人物品的保管。

  提示五:看考场时间及考点地址须明白

  1.看考场时间:3月11日下午15:00-17:00

  2.看考场要求: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看考场时不得进入考点,可通过考点校门口摆放的《考场平面示意图》,了解考场的具体位置。

  3.考前请留意天气预报,提早做好防范,并提前规划路线和时间,按时参加考试(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见下表:)

  提示六:诚信应考须承诺

  1.考试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录像。考试进行中和结束后均可通过视频录像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对违规人员将按《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请保持清醒,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因小失大,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严格查处替考。对参与替考和找人替考者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预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标签: 考生  考试  考点  考场  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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