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52:39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二、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三、调整次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四、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长春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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