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48:47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更好解决乌鲁木齐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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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医保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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