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47:09
办理条件
在福州市就业创业并经福州市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
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m.fz.bendibao.com/live/www.fjosta.org.cn)查询打印的相应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材料。材料有疑义的,受理核准民警应登录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m.fz.bendibao.com/live/www.fjosta.org.cn)进行核实;
(5)与福州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福州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福州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7)申请落户地址材料。
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
其中:
(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产权(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产权(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地址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注: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
(1)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
(2)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就业单位名下住房(落户人数按单位产权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
2、“无房证明”指:近一个月内由落户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县)辖区(或福州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办理地点
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各区县公安局户政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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