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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42:51

导读:对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名称

  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创业者和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

  对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单位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

  2.截止申请当日,经营实体注册满2年不满5年并且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一个经营实体仅限一人)于经营实体注销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到单位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参考标准

  创业者约300元/人月;用人单位约1000元/人·月

  实施期限

  长期政策

  申请要件

  1.本人身份证;

  2.初次创业承诺书;

  3.经营实体注销证明;

  4.如为主要出资人需提供出资情况承诺书。

  申请渠道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经办电话

  中山区 82745165

  西岗区 39661811

  沙河口区 84597069

  甘井子区 81121986

  旅顺口区 81616317

  普兰店 83112907

  瓦房店 85690081

  庄河市 89725653

  长海县 89882505

  金普新区 65891578

  高新园区 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

标签: 实体  出资人  个月  政策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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