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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42:47

导读:根据辽宁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其中,自2021年6月30日起对全省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进行调整,登记失业人员中10类人员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其中,自2021年6月30日起对全省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进行调整,登记失业人员中10类人员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10.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另外,还有5类人员可以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无单位缴费1年以上)的: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标签: 劳动力  人员  省级  乡村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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