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42:40
2020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走进“统筹时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式实施,打破城镇、农村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城同待遇。
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制度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信息人员”等七个方面实现全面统一。城乡居民不再受户籍身份的限制,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破除了医保体系中的“二元制”结构,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保基本、倾大病、减负惠民依然是长春市医保政策的主线。
新政的实施,让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新的提升。原居民参保人员新增并提升4项待遇,原新农合参合人员新增并提升9项待遇。
医保扶贫政策
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等困难参保人员,符合特药待遇享受条件的,特药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降低至25%,特药在门诊支付时不设置起付线。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报销比例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
覆盖人群:具有长春市户籍或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以及其他具有长春市户籍或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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