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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大连市就业补贴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42:14

导读:大连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大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具体参考标准:303.33元/人月;606.66元/人月(残疾人)

  补贴期限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认定后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同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2.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首次参保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补贴对象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2.经认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无单位缴费1年以上)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符合条件的孤儿)

  3.登记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件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

  中山区 82745117

  西岗区 39661812

  沙河口区 84590255

  甘井子区 86558201

  旅顺口区 81616337

  普兰店区 83134455

  瓦房店市 85612501

  庄河市 89725653

  长海县 89882505

  金普新区 65891580

  高新园区 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

标签: 人员  劳动力  灵活  人月  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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