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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通告 西安市婚姻登记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36:17

导读:2021年5月31日,西安市民政局发文《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通告》,详见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批复》(国函〔2021〕48号),切实做好我市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新婚姻登记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办事。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市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内容。西安市作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地,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后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当事人是否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是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经常居住地的依据。

  1.适用范围

  (1)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的内地居民,可以在西安市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在西安市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不适用范围

  (1)离婚登记业务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2)补领婚姻登记业务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3)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4)西安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省民政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调整后,双方均非西安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西安市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我市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三、办理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陕西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信息系统(http://mzt.shaanxi.gov.cn/)、西安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xa.gov.cn/)、“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预约。

  四、登记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新城区婚姻登记处东五路83号民安大厦4楼029-87439070
碑林区婚姻登记处建国路建国一巷三号029-87234170
莲湖区婚姻登记处开远半岛5号楼1层029-88636799
雁塔区婚姻登记处曲江大道80号029-85504050
未央区婚姻登记处未央路80号红星美凯龙5楼未央区政务综合服务中心029-86254994
灞桥区婚姻登记处长乐东路69号灞桥区市民中心1层东侧029-83529171
阎良区婚姻登记处阎良区胜利街70号老年公寓二楼029-86863078
临潼区婚姻登记处临潼区桃源路83号029-83431699
长安区婚姻登记处长安区惠民街社区大楼029-85657062
高陵区婚姻登记处高陵区鹿苑大道9393号高陵区民政局1楼029-86926504
鄠邑区婚姻登记处鄠邑区南关十字西100米路北029-84833200
周至县婚姻登记处周至县北大门政务服务中心二楼029-87117199
蓝田县婚姻登记处蓝田县青羊路西延伸段029-82728131
高新区婚姻登记处锦业路锦业时代A1座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楼029-81159027
国际港务区婚姻登记处港务大道101号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029-836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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