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34:07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办理流程
1.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识登记,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
2.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超期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2021年1月1日至补缴欠费到账前的滞纳金。
附件1.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免、减、缓、返、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模板).docx
附件4.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docx
附件5.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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