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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32:34

导读: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1.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企业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2.缓缴内容

  缓缴内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缓缴期限

  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4.缓缴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参保单位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参保单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缓缴审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需将缓缴相关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后,审批结果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通知参保单位。

  ——缓缴办理。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补缴。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标签: 参保  单位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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