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18:48
海口转学申请办理
(一)提出转学申请。申请人持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有效的居住证)、家庭住址变动或监护人工作变动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海口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按照划片就近原则,到住地划片对应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划片范围以最近年度公布的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相应内容为准)。
2.普通高中转学的,到住地附近的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学生法定监护人为 A、B 类人才的,向省人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提出转学申请。属于 C、D、E 类人才的,向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联系电话68526732)提出转学入学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亦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直接向住地划片对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住地附近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可由家长通过部队政治部门向海口警备区申请。随迁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由家长通过消防救援部门与市、区教育部门接洽。
(二)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转学申请进行申核。
同意转学的,由学校填写《海口市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并按规定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上发起转学办理申请。
符合转学条件,但由于学位已满无法办理转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转学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向家长说明学校学位已满的客观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上报的待统筹的申请转学名单,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转学到其他有学位的城区学校,如城区公办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将统筹安排郊区公办中小学校,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核办。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学校提出的转学申请进行核办。
不同意转学的应及时通知学校,由学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核查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履行核办手续。
没有正当理由,转出学校不得拒绝学生转学。
(五)转出学校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及信息,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履行核办手续。
(六)通知学生入学。办完转学核办手续的,转入学校要通知申请人报到、入学时间和具体手续。
幼儿园学生的转学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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