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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17:27

导读:南京市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若发生就医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则可使用大病保险报销。

  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办法如下:

  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

标签: 万元  大病  标准  上至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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