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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要求一览(南京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51:13

导读: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示位置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等,详见正文。

  【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示位置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参保职工个人确认的原始资料及与申报相关的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21年7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参保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月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应与其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样。

  拓展阅读: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标签: 基数  职工  用人单位  单位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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