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31:58
陕西省直公积金贷款流程(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向省中心受托经办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
3、缴存情况和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即省中心不需提供缴存证明。申请人不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符合省中心规定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明细。还款能力要求的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工资收入计算,测算的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收入的50%,且扣除测算还款额和家庭负债后的家庭月收入不得低于1500元。
4、贷款用途证明:(1)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购房文件;(2)单位集资建房贷款的,应提供政府房改部门的建房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审平面图及楼层平面图;(3)贷款用于个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4)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首付款(自筹资金)证明:(1)购买商品房,提供售房单位的发票或收据;(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首付款入账凭证》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付款收据;(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票据等有效凭证。
6、贷款担保材料。
7、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
8、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二)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资料,到省中心受托经办银行提交申请,申请资料齐全的即受理。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贷款申请的审查包括初审、复审和贷款审批。
1、贷款初审。初审采取委托受托经办银行审查方式。贷款初审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包括借款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受理确认书相关信息与申请人提交资料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签章完整、字迹清晰。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
(3)收存的证明资料审核。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影像资料采集完备。
(4)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5)根据借款申请人委托,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或其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借款人的历史信用情况。
(6)出具初审结果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初审经办人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能力、还款方式,影像资料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收存规定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后再受理,或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2、贷款复审。贷款复审由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复审经办人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复审主要包括:采集上传的证明资料齐全、印鉴清晰;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算准确;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电子数据与影像资料相符;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2)出具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复审人员应出具复审同意贷款的意见,通过审核系统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由审核系统退回。
(3)复审中发现疑义的,复审人员将通过审核系统退回初审人员,要求及时调查落实和补充。
3、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审批经办人对通过复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审查贷款影像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初审、复审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贷款的期限、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等。经审查获得批准的贷款申请,进行系统同意进入担保审核流程。
(2)经审查发现疑义的,将贷款申请通过审核系统退回,要求银行经办责任人调查落实。
(3)未获得批准的,注明未批准原因,将贷款申请通过系统退回银行,由银行经办负责人告知借款人未批准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三)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担保手续
1、依据贷款审批表和系统信息,受委托银行制作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省中心贷款批准意见和系统信息一致。
2、省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在受理担保申请后,审核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对符合担保条件同意提供担保的,3日内出具《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办结通知书》。
3、合同各方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受委托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房屋共有权人、抵押人等当面签字确认。
为了方便借款申请人,减少办理手续次数,申请人及配偶等在受托银行进行面谈时,可同时预签按照受托银行初审通过的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项目制作的借款合同,待省中心贷款审批同意后,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若省中心贷款审批借款申请的有关项目有变化,则按贷款审批通过的内容重新制作借款合同,合同各方履行签字盖章手续;若贷款审批未通过的,则预签合同作废。
(四)贷款发放
1、贷款发放前,贷款经办部门应安排专人核实以下内容:贷款已获得批准;已完成面谈等事项;当事各方已签订了借款合同;已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2、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二手房资金监管专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借款人原因延迟放款的除外)。
(五)异地贷款
职工未在省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西安市区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上述办理程序和省中心《陕西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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