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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公积金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条件+材料+流程)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14:31

导读: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来了,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

  柜台办理:

  (一)缴存职工本人办理,提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1、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职工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是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以上资料均需原件网上办理: 仅支持缴存职工本人办理,拍照上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二、婚姻证明

  柜台办理:

  (一)已婚提供结婚证

  (二)以上资料均需原件网上办理:拍照上传以上资料原件

  三、个人提取承诺书

  (一)单身(包括未婚、离婚、丧偶)填写承诺书并加按手印,离婚还需提供离婚证。

  (二)以上资料均需原件网上办理:拍照上传以上资料原件

  四、租房证明

  柜台办理:

  (一)承租商品房的,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三)以上资料无需提供纸质证明,中心可通过房管部门系统查询。

  网上办理:

  无需上传资料,系统自动协查。

  五、任意银行本人 I 类银行储蓄卡

  本人办理、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代办的提供柜台办理:

  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含 I 类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仅限于四川省省级卡和成都市市级卡)。

  网上办理:

  已成功绑定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I类储蓄卡。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单位代办、非缴存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代办的提供。

  柜台办理:须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表格

  网上办理:无需提供

  七、个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代办、非缴存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代办的提供

  五、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业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业务人员录入提取信息并核定提取金额--业务人员扫描保存资料--审核小组复核--后台账务处理--业务人员打印提取凭证--职工签字确认—业务人员扫描回单并归档

  网上办理:提取人登录中心官方网站或手机 App—进入“我要提取”模块选择提取类型—如实填写电子表单--扫描资料并上传--业务人员审核提取人信息及电子资料--审核小组复核--后台账务处理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资金划入缴存职工 I 类银行储蓄卡

  九、数量限制

  每月提取一次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 1 次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 0 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办事大厅柜台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 00-12:00, 13:00-17:00

  网上服务大厅受理时间:周 11 1、窗口咨询:成都市东华正街 42 号广电国际大厦 6 楼。

  2、网络咨询: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互动专区 https://www.scsjgjj.com/info/iList.jsp?cat_id=10021、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手机 APP

  3 、 电 话 咨 询 : 028-86745567 028-86781339 028-86781639 028-86746567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3、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4、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已成功绑定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 I 类储蓄卡内。

  5、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 号)废止。

标签: 职工  住房公积金  血亲  公积金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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