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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09:01

导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五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9】49号)。

  《意见》对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全力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兜底保障等进行了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现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进行了修订。

  《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范围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离校1年内放宽至离校2年内。这意味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也从现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可由学校代为集中向人社部门申领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标签: 高校毕业生  保险费  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就业  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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