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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后已发生的费用能否补支?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05:45

导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在重庆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但已发生的费用能否补支?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①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②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签: 工伤保险  工伤  发生  费用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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