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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00:46

导读: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参保范围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在《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计缴方式

  (一)费率核定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快递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具体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适时浮动调整。

  (二)缴费基数

  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在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完成后,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推进网上办、掌上办。

  完善待遇支付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标签: 快递  工伤保险  网点  用人单位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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