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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特困人员救助终止的情况(青岛特困人员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44:25

导读:青岛市为本市部分满足条件的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发放救助金,部分情况下会出现终止救助,具体情况请看正文。

  救助终止情况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 (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规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5、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标签: 镇政府  工作日内  街道办事处  情形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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