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40:05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民政局、公安局:
根据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转发的《山西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并民发〔2020〕72号),全市取消了村(居)委会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的事项。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本着流程清晰、服务便民、规范行政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各地落实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正常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工作进行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部门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部门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二、签发范围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签发。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三、《死亡证》首次签发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的正常死亡,由家属携带“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到死亡地点所属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附件1)。签发《死亡证》医生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单信息无误,并根据《人口死亡申报单》、病历资料、居民健康档案以及向家属询问等方式,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死因推断,调查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症状、体征、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概括填写在《死亡证》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同时收集《人口死亡申报单》、死者和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病历资料等归档。
如家属在《人口死亡申报单》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
四、《死亡证》补发
(一)遗失后补发。死者家属如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按 “谁签发,谁补发”原则进行。申请人至原签发机构填写“补发《死亡证》申请表”(附件2),写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补发原因和用途,原签发机构审核同意后,签发机构找出原签发《死亡证》第一联,根据第一联的信息补发相应的第二、三、四联。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四联;并在原签发件上标注“**时间已补发,补发申请人***”字样,同时在补发联的“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签发机构将“补发《死亡证》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签发件装订一起归档保存。
(二)如原签发机构因职能调整、变动或撤销等原因无法补发的,由接收调整/变动/撤销机构病历资料档案的新机构进行补发,或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发。
五、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
(一)人口死亡申报单(由签发机构或其下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空白单,也可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下载打印);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三)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四)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非必需项,应尽量提供);
(五)其他说明:
1.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第“(二)”项材料。
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
(1)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
(2)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3)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拒绝为死者办理《死亡证》。
六、工作要求
(一)明晰部门职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居民院外正常死亡情况的调查、《死亡证》签发、信息报告等工作,协助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质量控制。村(居)委会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负责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完成对居民院外正常死亡情况的调查、联络等事宜。此通知下发后,村(居)委会不再出具《死亡证》。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死亡证》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统计和网络直报、日常签发流程的指导等。
(二)加强保密管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死亡证》签发和网络直报过程中获得的居民个人信息资料须严格保密和妥善保管。实行人口死亡信息使用审批制度,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三)做好政策告知。各村(居)委会要与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联系沟通,向居民宣传《死亡证》签/补发的相关流程和手续。
(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严格审查《死亡证》申报材料,确保死亡事实清楚,死者人证一致。
附件:
1.人口死亡申报单
2.补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表
3.申报材料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市民政局
太原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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