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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居民死亡证首次签发办理()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39:34

导读: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正常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进行进一步优化和调整。

  《死亡证》首次签发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的正常死亡,由家属携带“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到死亡地点所属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附件1)。

  签发《死亡证》医生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单信息无误,并根据《人口死亡申报单》、病历资料、居民健康档案以及向家属询问等方式,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死因推断,调查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症状、体征、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概括填写在《死亡证》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同时收集《人口死亡申报单》、死者和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病历资料等归档。

  如家属在《人口死亡申报单》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

  首次签发材料:

  1.人口死亡申报单。

  2.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病历、体检报告的复印件。

  注:

  1.《人口死亡申报单》由签发单位或下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下载打印,申办人填写申报。

  2.有效身份证原件仅用于信息核对,核对完毕后返还。

  3.补发《死亡证》时,如原签发机构因职能调整、变动或撤销等原因无法补发的,由接收调整/变动/撤销机构病历资料档案的新机构进行补发,或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发。

标签: 申报单  家属  死者  病历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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