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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死亡证办理常见问答 太原死亡证明在哪里开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38:56

导读: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的通知解读

  问题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什么?怎么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部门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部门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问题二:《死亡证》在哪里开具?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救治无效死亡人员的《死亡证》由该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由属地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

  非正常死亡且未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由公安部门签发。

  问题三:如何判断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问题四: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的正常死亡人员(以下简称“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怎么领取?

  家属携带“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到死亡地点所属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并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后即可领取。

  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包括:

  (一)人口死亡申报单(由签发机构或其下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空白单,也可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下载打印);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三)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四)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非必需项,应尽量提供);

  (五)其他说明:

  1.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第“(二)”项材料。

  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

  (1)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

  (2)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3)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拒绝为死者办理《死亡证》。

  问题五: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怎么补发?

  死者家属如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按 “谁签发,谁补发”原则进行。对于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对于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四联。

标签: 死者  户籍  医疗卫生  四联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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