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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完善公租房申请及审核通知 太原公租房网上申请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12:52

导读: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含)。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3.家庭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就业。

  2.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比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月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3.申请人与申请人父母在本市市区均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本款所称新就业,是指未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或复员军人等。初次就业五年内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月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2.申请人与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市区均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3.申请人年满18周岁,取得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4.申请人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就业,已与本市市区就业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近3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五)农业转移人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已落户的按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的相关规定申请,未落户的按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规定申请。

  (六)特殊人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复转军人、优秀农民工等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无宅基地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国家、省确定的优先保障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依照规定优先保障。

  (七)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并优先保障符合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职工家庭。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职工收入、住房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其中,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可按照月均收入符合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无房家庭确定;此前建设的集体宿舍性质的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因工作需要分配一房多人的,可不受住房、收入标准限制。供应对象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事业单位提出,报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核定。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过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解困性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享受房改购房补贴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且与父母同住,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单独住父母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4.已获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的。

  5.获得拆迁货币补偿且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6.已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住房或单身宿舍(集体宿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7.拥有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一经核实,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本市市区居民未婚单身、因丧偶或离异而单身,未满35周岁的(1-2级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除外)。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资产转移给他人不满3年的。

  3.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房产,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至申请之日不满3年的。其中,原有房产为住房的,计算原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的除外。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授权救助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住房等有关事项的授权书。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非常住户籍人员居住证、原户籍证明以及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材料。

  (五)在本市居住或连续居住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财产证明。需要住房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省、市重点工程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被征收房屋的家庭,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九)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毕业证、复员证、从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单位是否提供住房的证明、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十)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证明材料、1-2级残疾证明材料、重大疾病患者证明材料、市级以上劳模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材料、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证明材料、孤寡老人证明材料、孤儿家庭证明材料等审核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按要求作出承诺和授权。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提交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比对。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别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六)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用于供应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定的供应对象认定标准、范围,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相关资料,经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保障。企事业单位供应本单位保障对象的配租方案、分配结果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集中或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工单位组织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实现集中受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建设城六区联网的申请受理平台和住房、收入状况信息比对平台。市财政给予资金保障。

  (二)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规定完善申请条件和程序。相关工作安排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0日

标签: 住房  申请人  家庭  市区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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