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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东莞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指南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43:02

导读: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对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可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供的材料详见《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所需材料》;

  2)分家析产的需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赠与的,提交互换、转让、赠与合同(协议)和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户口簿可以体现出的无须另行出具);

  4)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5)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同意转移登记的意见书;

  6)《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办证证明》、完税或减税证明(若需)。(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工作。

  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相关信息:

  

  

  

  

标签: 不动产  材料  房屋  分家析产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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