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40:12
申报时间:
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6日(每月7-10日为结算期暂停申报)。
根据江苏省统一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年度由每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至12月。
申报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原则上通过线上渠道申报。
线上:已完成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注册的用人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通过“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进行申报。未注册的单位请按《关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实名注册的通知》要求完成注册后进行申报。
线下:确实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请携带U盘等材料至经办权限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下申报。
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基数,填报金额为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例如某职工2021年6月入职,其2021年6-12月应发工资合计为49000元,则该职工2022年度应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为84000元(即49000÷7×12=84000)。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基数。
3、缴费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2022年3月7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并自2022年1月起补收差额部分。
4、按照省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温馨提示:
1、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共享社保三险缴费基数,与社保三险申报数据一致,用人单位无需重复申报。
2、在南京市仅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单位可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
咨询电话:12333(社保)、86590799(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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