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39:37
2、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2022年3月7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并自2022年1月起补收差额部分。
4、按照省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南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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