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36:38
一、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更新时间:2022.2.8
陕西省城乡居民2022年度参保集中缴费工作已于去年12月底结束。由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有部分城乡居民未能在集中缴费期正常参保缴费。为保障城乡居民应参尽参正常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延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从2022年1月11日至2月28日,缴费渠道为原集中缴费期渠道不变。缴费标准仍按照集中缴费期各项政策标准,待遇享受期为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 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二、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市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市统筹区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统筹区参保。
(二)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区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标准
全省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由省医保会同省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当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安排,在当年集中缴费期启动前适时发布,全市统一执行,不得自设标准。
缴费标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当年筹集资金作为参保年度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年度待遇支付。
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全省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 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财政补助部分,继续按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规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其中中央464元、省58元、市11.6元、县区46.4元。
全省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符合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条件的,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1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要求,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2.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参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160元/人定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45元、市财政23元、县区财政92元),资助后剩余部分160元/人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前款分摊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4.每年 9 月 1 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按全市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其财政补助部分继续由各县区卫健部门负责,按原政策直接补助到人。
(三)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 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六)据实征缴原则。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参保仅缴纳资助后的剩余部分。各类资助总额由医保经办机构核算,并按渠道申请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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