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35:48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注意事项:
(一)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2、已婚子女与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3、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需与子女共同申请,孤寡老人可单独申请;
4、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5、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二)已享受过房屋修葺的人员,不再受理保障申请。
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和住房保障家庭计生证明;
(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申报表及相关收入情况材料;
(三)住房保障家庭资产申报表及相关家庭资产材料;
(四)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残疾证;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免交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所需材料说明:
(一)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和每月收入数额等);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收入按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退休人员,需提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
5、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6、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上述人员除第4、5、6类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二)家庭资产材料说明:
1、有车辆的,需提交购车发票或车辆评估报告书;
2、有购买保险的,需提交保险合同;
3、有购买基金、股票的,需提交反映持仓市值信息的文件。
4、离异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要求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可提供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复核,经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商事登记。
(三)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1、有多名子女且未共同申请的人员,需同时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子女数量、子女姓名、子女自有住房情况等);
2、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同申请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
3、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办理程序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提交申请→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保障登记。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意向登记→轮候→摇号→配租(选房)→签订合同→入住。
注意事项:
(一)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到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最长轮候期不超过5年。
(二)在轮候期内,市、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
(三)租赁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四)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房后放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租金标准
1元/平米
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 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住房的;
4、将所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住房严重毁损的;
6、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三)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市住建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收回住房:
1、租赁期满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在租赁期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组成、收入、资产及自有房产等续租材料的;
3、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公共租赁住房被腾退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缴纳。搬迁期满,承租人必须腾退住房。
搬迁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2倍缴纳租金。
(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退房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回住房,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将退房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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