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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一览(长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18:04

导读:长沙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为参保居民支付部分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门诊等,详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见下文。

  长沙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一览:

  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为参保居民支付下列费用:

  (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普通门诊、大中专学生和普通学生及未成年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三)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四)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补助;

  (五)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500元;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1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逐步完善住院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适时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当年度住院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 —20%以内。

  三、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5%;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70% ;其他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65% ;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60% 。

  四、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五、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六、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七、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

  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八、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疗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限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九、大中专学生、普通学生及未成年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十、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兼顾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政策执行。

  十一、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十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十三、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具体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十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部分单病种、意外伤害等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十五、参保居民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六、强化城乡居民医保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联动。

  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民政等部门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标签: 城乡居民  医疗机构  医保  医疗费用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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