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15:41
2021西安市人社局、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社保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西安市将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惩治,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违规领取社保内容:
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
(1)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3)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4)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5)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6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6)正在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在死亡的当月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予以退回。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刑罚的:
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服刑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法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予以退回。
四、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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