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14:51
(一)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家庭成员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有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无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父母。每个零就业家庭内,只限一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三)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五)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六)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重大疾病的范围和标准▼1.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处于治疗、放疗、化疗阶段的。2.精神病,经认定为精神残疾1—4级的。3.尿毒症。4.糖尿病并发症包括足部坏疽、肢体残疾、肾功能衰竭、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脑血管病变、三级及以上心脏病等。5.血友病。6.肺心病,心功能三级及以上或呼吸功能三级及以上。7.红斑狼疮。8.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期间。9.偏瘫,两肢瘫(含两肢以上)。
(七)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九)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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