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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复发怎么办 四川省高院关于工伤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06:04

导读:实际工作中,一些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工伤复发的风险,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工伤复发?工伤复发后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01什么是工伤复发?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02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03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04特殊问题

  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标签: 工伤  职工  工伤保险  待遇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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