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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起重庆核酸检测费用降为40元/次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00:48

导读:从11月25日零时起,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降为40元/次,混检10元/次/样本。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盒不再作为可收费耗材,检测价格含检验相关的试剂等耗材。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为40元/次,5∶1混检和10∶1混检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10元/人次调整后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

  (一)同步调整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保支付政策。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含单、混检)均全额纳入医保报销。同时,核酸检测试剂盒(体外诊断试剂盒)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中剔除,不再纳入我市医保报销。

  (二)明确混检的适用情形。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并计费,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三)明确医疗机构为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免费提供纸质报告。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四)明确“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收入分配原则。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协商。

  本次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自2021年11月25日起执行。

标签: 核酸  医疗机构  医保  冠状病毒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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