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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天津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0:31:44

导读:天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标签: 伤残  工资  津贴  个月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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