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0:31:04
东莞集体户入户条件有新变化:
(一)由家庭户迁入集体户
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应将户口迁到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其本人及户内家庭户成员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迁入集体户:
1.经其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
2.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可以申请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公安机关指定集体户;
3.经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现有户口所有的房屋(地址)已经不再具备登记户口的条件,或者原迁到该户口的申请理由已不再成立了,登记在房屋(地址)上的户口也应随之迁离,如果户内成员不具备市内迁移到家庭户条件的,才可以按以上顺序申请迁入集体户。如果属于房屋产权转移后,原业主不肯迁出的,经申请,公安机关可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换句话说,新业主办理户口迁入房产,不受原业主户口是否迁出影响。
场景:小朱刚刚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申请把户口迁到该房子时,才发现原业主在多年前已将户口迁到该房子内,小朱联系原业主,要求他将户口迁离,但对方拒不配合,这时小朱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原业主的户口从该房子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二)由集体户迁入集体户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
1.夫妻双方属集体户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被投靠一方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子女、父母应一并迁移;
2.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现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配偶、子女应一并迁移;
3.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辞职、工作变动离开该工作单位的,或该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出该工作单位集体户,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工作单位或集体户户主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原集体户的人员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才能从集体户迁至集体户,否则应迁至家庭户或保留现集体户口。
场景:小周原来是莞城某倒闭企业的员工,由于在市内没有自有房产,他的户口一直挂在该企业集体户,近期小周在麻涌镇购置了一套房子,于是就将户口从原来的集体户迁到麻涌的房子上,登记了家庭户。而据近期公安机关开展年度人口统计工作获悉,该企业集体户中有个别人员已失联多年,经向企业原工作人员了解,也无法取得联系,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查实情况、履行告知程序后将上述人员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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