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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0:29:06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17年9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 证 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标签: 协会  公证员  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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