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0:07:08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做好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未实现就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且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含1年)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二、申领程序
延长期限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常住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办理按月申领,并于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一)因患病住院治疗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符合条件人员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和首次申领,由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做好告知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发放期限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发放标准
延长期限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低档标准执行,同时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抚救等待遇。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手续的,自第3个月起,暂停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9年12月至本通知印发前,对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人员,一次性补发其符合条件月数的失业保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需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再代缴。
五、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当自产生情形的次月起,停发续发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月数不予保留:
(一)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四)领取营业执照的;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移居境外的;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其他应停发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各单位要加大信息比对核查力度,通过就业登记、社保缴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民政数据,以及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情况,逐月核查验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否出现应停发情形,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办理停发,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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