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09:28:10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以下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如下: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终止妊娠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注:生产或终止妊娠后即可申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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