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09:26:42
2022年合肥医保政策有哪些变化?
职工医保方面
取消参保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再以本市户籍作为参保条件。
明确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6.2%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6.4%缴费。
将职工医疗救助纳入职工医保。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至30万元。
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统筹基金不再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增加补缴医保费的规定。在本市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未纳入职工医保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增加中断缴费的规定。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不超过一个月并按照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齐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明确职工个人帐户使用范围。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新增异地就医报销规定。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现行的“不予报销”调整为“适当提高医保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居民医保方面
明确法定参保义务。本市户籍居民、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等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新增等待期的规定。连续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三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大病保险方面
明确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人员,同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待遇时间与其基本医保待遇起止时间一致。
明确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明确不设置支付限额。为了防止医保移民,对在本市连续参保不满三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设置三十万元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他参保人员不设置年度支付限额。
对困难群体进行倾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人群的年度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适当倾斜。
就医结算管理方面
建立医保基金支付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
1. 应当从工伤保障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在境外就医的;
5. 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
6. 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7. 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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