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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基数调整2022(成都社保基数调整2019)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09:10:00

导读:四川省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四川省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特别提示

  1. 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 按照川人社办发〔2021〕77号文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分别以上一年度四川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和300%核定。

  3. 因2021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尚未发布,现暂按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74520元核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待2021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21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

  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单位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统一的缴费政策与我省原有缴费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我省原有缴费政策相比,统一缴费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明确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执行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政策,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16%,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8%。这样规定,实现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全省完全统一,贯彻落实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统一缴费比例的政策规定。

  2、对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由55%过渡至60%。这样规定,实现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平稳过渡,落实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一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标签: 基数  口径  下限  工资  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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