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08:52:13
时间 | 工作任务 | |
初中 | 5月6日-12日 | 办理跨区生、外地返穗生的审核手续。 |
5月23日—30日 | 民办初中招生网上采集报名信息。 | |
6月9日 | 完成公办初中对口直升资料等核对工作。 | |
6月16日—20日 | 民办初中招生网上填报志愿。 | |
6月23日 |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 |
6月28日 | 民办初中电脑派位。 | |
7月3日—5日 |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民办初中报名系统上进行录取确认。 | |
7月9日 | 公办初中、民办初中新生注册。 | |
7月18日—22日 | 民办初中进行第一次补录。 | |
8月22日—26日 | 民办初中进行第二次补录。 |
(一)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公办初中学校。
(二)以下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区属公办学位:
1.如对口公办初中学校学位不足,则根据适龄少年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排序,按照顺序和公办初中学校的学位数安排入学,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读对口公办初中学校的适龄少年。
2.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少年在对口初中学校在读7-8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适龄少年。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少年在户籍区无房产,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公办小学毕业生。
5.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四)具有南沙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南沙区公办初中非起始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五)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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