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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伤死亡赔偿金申领办理材料(东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08:51:00

导读: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为工亡后,其近亲属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为工亡后,其近亲属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等级为1-4级工伤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近亲属申领工亡待遇时提交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按要求填写及盖章);

  (2)由死亡所在地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确实无法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提供其他合规的证实其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有效判决书、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3)符合享受工亡待遇资格的近亲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未成年且未办理身份证的亲属可用户口本代替;十六周岁以上亲属无身份证的须提供如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社保卡、军官证、护照等身份证明);

  (4)能完整、清晰反映所有符合享受工亡待遇条件的近亲属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收养登记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上述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之一可清晰反映该近亲属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但如该项材料不能直接清晰反映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的,须补充其他的证明材料);

  (5)待遇享受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复印件(接收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按公证书要求直接支付至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近亲属银行账户;接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银行账户原则上须为供养亲属本人的账户);

  (6)按要求填写《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原件(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近亲属须填写;本申请表上的承诺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承诺,委托他人代办待遇申领的亲属须提前阅读知悉承诺内容并亲笔签名盖指模予以确认,他人不得代签承诺;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7)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工伤保险)》(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近亲属须填写,用于申请人承诺无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其他生活来源及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属实并保证不在本市和外地重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承诺书上的承诺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承诺,委托他人代办待遇申领的亲属须提前阅读知悉承诺内容并亲笔签名盖指模予以确认,他人不得代签承诺;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承诺方式,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8)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孤儿、孤寡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孤儿或孤寡老人的需提供);

  (9)符合享受工亡待遇资格的近亲属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其他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指定监护人证明资料(村委会或居委会办理);

  (10)符合享受待遇资格的近亲属未能前来办理待遇申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无需提供复印件,但须自备原件核验)。

标签: 亲属  待遇  亲属关系  近亲属  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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