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9-24 01:27:50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规划,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内容,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预防家庭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幼儿特点,定期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求助、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中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加强家庭暴力形式及危害性、家庭暴力处置、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引导学生、幼儿的监护人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落实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会同妇女联合会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选聘相关领域专家、实务工作者等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等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监督建议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等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建设文明和谐家庭。
村(社区)妇女儿童工作人员、网格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线索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及时开展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引导职工建立和谐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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