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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微山县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缴费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4-09-21 12:59:07

导读:《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12时至次年的3月15日12时。

用户手册

1、关于供热时间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12时至次年的3月15日12时。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采暖期。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采暖期。

2、关于办理时间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要求供热的,应在每年的供暖期结束后至9月15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供暖期结束后至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须在5日内为应为用户办理完成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

3、关于交费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10日前,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交纳取暖费。

4、关于室温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以下称达标温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装饰装修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户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5、关于法律责任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标签: 济宁市  管理办法  采暖  设施  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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